主 旨:貴會函請財政部釋示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2 項所定「無記名政府
公債」,目前發行之「無實體公債」如何適用乙節,復如說明,請 卓參
。
說 明:一、依據財政部國庫署 92 年 9 月 22 日台庫三字第 0920056322 號函
轉 貴會 92 年 9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371660 號函辦理。
二、目前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均為無實體公債,無實體公債係記名式公
債,其承購、轉讓、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
均應依規定向本行或本行委託之清算銀行辦理登記,透過電腦連線系
統轉帳,並登錄於投資人債券存摺,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機關辦理招標時,廠商以無實體公債作為押標金或保證金之作業方式
如下:
(一) 廠商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1、招標機關及廠商均至清算銀行 (21 家) 開立中央登錄債券帳
戶及活期性存款帳戶 (若招標機關為臺北市區之中央政府機關
,亦可至本行開立帳戶) 。
2、廠商填具「設定質權登記申請書」或「公務保證登記申請書」
,向其往來清算銀行辦理登記,取得債券存摺,招標機關亦可
隨時至該機關往來清算銀行補登存摺。
(二) 招標機關退還押標金或保證金:廠商填具「設定質權或公務保證登
記塗銷申請書」 (可全部或部分塗銷) ,並附招標機關加蓋印鑑之
同意證明,向招標機關往來清算銀行辦理塗銷,廠商及招標機關均
得分別至其往來清算銀行補登存摺。
(三) 有關中央登錄公債簡介及清算銀行資料,可至本行網站 (http://w
ww.cbc.gov.tw) 經理國庫及常見問題與解答網頁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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