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部 93 年 6 月 29 日台國字第 0930082870 號函:「有關民眾建
議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用品採購……乙案,請本權責依法妥處」
,暨重申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1 月 22 日召開「學校向員生消
費合作社聯合社採購學生空白作業簿適用政府採購法研商會議」會議
結論辦理(如附件)。
二、本部 93 年 6 月 29 日台國字第 0930082870 號函(諒悉)主旨:
「有關民眾建議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用品採購時,不管自辦
或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均須依政府採購法上網公開招標,不得
以任何理由規避乙案,請本權責依法妥處」修正為「有關民眾建議公
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用品採購時,不管自辦或委託員生消費合
作社代辦,均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乙案,請本
權責依法妥處」。
三、有關營養午餐或各項代收代辦費事項,請各縣市政府依1.國民教育
法第 5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2.嘉義市政府 95 年 12 月 4
日府教國字第 0950139373 號函送「訂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95 學年
第 2 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草案)
研商會議紀錄」;3.「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應依照此基準原則」;4.本部 93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台體字第
0930021336B 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
餐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體育司、國教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