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19 期 19181 頁
發布自 97 年 10 月 1 日臺北縣準用國民年金法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 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關於直 轄市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