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之單一窗口。
依 據:「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區域計畫法施行細
則」第 16 條之 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
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5 點、第 11 點及「地
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委辦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模與範圍: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需辦
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案件,須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規
定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審議,面積規模於 30 公頃以下者,委辦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坐落土地跨越二個縣(市)行政區域以上者。
(二)軍事設施、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建設計畫及因應緊急天然災害所
需設施等中央政府機關申請之開發案。
(三)海埔地之申請開發案。
(四)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分次申請毗連土地擴大之開發計畫審議,累計面
積達 30 公頃以上者。
二、接受委辦審議之縣(市)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
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
府等 18 縣(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受理之單一窗口:
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桃園縣政府:地政處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臺中縣政府:建設處
彰化縣政府:建設處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嘉義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臺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高雄縣政府:建設處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臺東縣政府:地政處
澎湖縣政府:建設局
四、實施日期:自 98 年 4 月 30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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