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34 期 36973 頁
臺北縣準用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 辦法第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