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
,自即日起毋須再報請上級政府備查,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院臺祕字第09300899
66號函檢送本 (九十三) 年十月四日研商「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
學校之組織規程應否報院備查」會議結論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之組
織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權責機關發布後,除涉及考
銓業務仍應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函送考試院備查外,自即日起,毋需再
行函報上級政府備查。本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台 (八八) 內民字
第8802574號函及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台 (八九) 內民字第8
903265號函釋,有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或學
校之組織規程,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函報上級政
府備查一節,與上開意旨不符,併予停止適用。
三、另基於地方行政、立法分立與相互制衡之制度及意旨,直轄市政府、
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之組織規程於發布
後,仍應函送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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