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會函詢台灣中小工程技術顧問企業協會建議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
劃、設計、評估技術服務時,將測繪工作部分分開招標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 貴會 96 年 8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1
0980 號書函辦理。
二、查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3 條規定,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
圍係指本法第 7 條基本測量及第 17 條應用測量之規劃、研究、分
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復查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
定,經營測繪業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發給許可
文件、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另查本法第 35 條第 2 項後
段文字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
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
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
勞務者,不適用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之規定。是有關機關委託辦理
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得由前開置有測
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之廠商辦理;至於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如
純屬測繪業務,即屬於前開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應由領得「測繪
業登記證」之廠商始得辦理。本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測繪
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原則上係指非單
純測繪業務之標的,依其性質必須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
業務一併辦理,應由委託機關就具體個案,審酌案件實際情形自行認
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