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函請本部協助宣導機關辦理以測繪業務
為標的之勞務採購,其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辦理 1 案,請查照並協助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 112 年 10 月 16 日華測商(會
)字第 112009 號函辦理,檢送該函影本 1 份供參。
二、按 108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查其
修法理由略以,押標金等在確保廠商決標與履約,而廠商願意自費與
無法回收風險下參與競標,已有擔保參與決標之意,實無須重複課以
押標金等,與一般工程財務採購廠商性質迥異,課以繳納財力擔保金
,間接造成財力雄厚者才能得標,而限制廠商競爭家數,爰予修正。
有關本案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首揭函建請機關辦理以測繪業
務為標的之勞務採購時,其招標「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辦
理 1 事,請貴機關協助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正 本:行政院中央各部會、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國家太空中心、本部國土管理署、消防署
、國家公園署、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測繪中心、土地重劃工程
處
副 本: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測繪
業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測量技師公會、臺
北市測量技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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