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
額認定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6 年 11 月 30 日研商「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
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執
行疑義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土木包工業得承攬「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
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所定
之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惟定作人依營造業法第
44 條規定,如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另土木包工業
承攬工程中之專業工程項目如有超出本辦法第 3 條所規定之金額時
,土木包工業不得自行施作;至本辦法第 3 條所定金額,除「預拌
混凝土工程」乙項依照「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
人數標準表」所定業務範圍(預拌混凝土之泵送、澆置、搗實工程。
),係不含材料費外,其餘項目均為含工帶料之費用。
三、按營造業承攬工程有無超出其承攬造價限額,仍應以其契約金額為認
定基準,且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係指承攬總額,與承攬限額無涉。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經濟部
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
省 21 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
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專業營造業
暨技術士發展協會、台灣區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北
市營造業權益促進基金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中華民國景觀工程商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臺東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本署
(建築管理組、工務組、國家公園組)
副 本: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加印 1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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