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部 93 年 2 月 20 日台內營子第 0930082168 號函釋營造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35 條第 5 款及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之查驗工程是
否包括估驗疑義一案,再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11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58060 號函辦理。
二、旨揭號函略以:「……基於工程實務,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
驗數量外,並查核品質是否符合規定,方得計價,並非僅以估價為目
的。故本法第 35 條第 5 款及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之查驗工程,
包括工程估驗。」,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號函釋意旨,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尚須查
核估驗項目是否按契約圖說施工。查營造業法第 35 條規定:「營造
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
施工技術問題。……」,是工程估驗中品質之查核,如事先業由專任
工程人員查核完竣(專任工程人員證明按圖施工)並簽名或蓋章,則
估驗時之數量估算工作尚屬工地行政事務,可由工地主任或專責人員
負責,無須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臺雄市政府、臺灣省 21 縣(市)
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
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
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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