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範之行道樹及其他樹木(不含私有土地內
所栽植之喬木)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委任予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執行,並溯自 102 年 6 月 21 日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項。
二、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第 5 項。
公告事項: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3 條定義之樹木,其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執行機關如下:
一、珍貴樹木:由本局辦理。
二、行道樹:行道樹定義為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之道路、中央分隔島、人行
道,及道路周邊公部門栽植之喬木,由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辦理。
三、其他樹木:
(一)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內所栽植之喬木:定義為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公
有公共設施內喬木,由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辦理。
(二)公私有土地內所栽植樹幹直徑達 60 公分以上之喬木:
1、公有土地內所栽植之樹幹直徑達 60 公分以上之喬木:由新北市
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辦理。
2、私有土地內所栽植之樹幹直徑達 60 公分以上之喬木:由本局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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