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九十一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定事業用地適用特別稅率課徵
之申請事宜。
依 據: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
公告事項:一 申請對象及範圍:
(一) 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
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本人或配偶
、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三百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七百平
方公尺範圍內,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以一處為限。
(二)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
地所有權之日起,可申請按前項稅率計徵地價稅。
(三) 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及政府核准工業或
工廠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四) 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
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
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
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可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二 申請期限:上述適用特別稅率土地,請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前,
(因該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九月二十三日) 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三 申請手續:請向本處暨所屬分處服務台免費索取申請書表,或由本處
網站 (網址:http://www.tax.tpc.gov.tw) 下載申請書表,填妥後
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本處暨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一) 自用住宅用地–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書
已詳填戶籍資料及建物建號者免附) 。
(二) 國民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 工業 (廠) 用地
1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 (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
有關之用途) 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
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 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
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
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之建築物。)
(四) 礦業用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之土地證
明文件。
(五)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
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
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
准之證明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
件。
四 前已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有案之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
請;如因事實有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向本處或所屬分處申報恢復按
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否則一經查獲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
另處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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