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工廠管理輔導法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為因應工廠登記制度
之變革,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合法登記工廠減半徵收房屋
稅之案件,請依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
○五○號令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 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五○號令
辦理。
附 件: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發文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五○號
全文內容:工廠管理輔導法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為因應工廠登記制度之變
革,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合法登記工廠減半徵收房屋稅之
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課徵地
價稅,上開規定係以辦理工廠登記之廠房用地為適用對象,亦即以製
造業為主要對象,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工廠登記改以達一定標準
者,始需依該法申辦工廠登記。故製造業之範圍包括領有工廠登記證
之工廠及免辦工廠登記而實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者。是以,於
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須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始可准予適用
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是否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則非所問
。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之工業區,並依下列第一、二款規
定辦理:
(一) 生產事業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均准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二) 社區用地,供作勞工宿舍、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十
七條規定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三) 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非屬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者,比照前二
款之規定辦理。
二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後,屠宰業及汽車修理業因非屬物品製造、加工
之範圍,免予辦理工廠登記,其用地地價稅之課徵,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屠宰業依法領有「屠宰場登記證」者,因係由工業主管機關參與會
勘合格而准予設立,其設立之屠宰場應可認屬與工業有關,准予適
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 依原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規定,汽車修理廠係屬工廠之範圍,為免工
廠管理輔導法之施行影響其原有之權益,汽車修理廠位於工業用地
或工業區內者,准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位於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外
,而原領有工廠登記證經核定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於原
領之工廠登記證經主管機關公告註銷前,准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至於工廠登記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被註銷後,在土
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予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
三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
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屠宰業依法領有屠宰場登記證者,該
屠宰場視同取得工廠登記證,准予適用上開條款規定減徵房屋稅。至
於汽車修理廠及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定工廠設立登記標準之物品製
造、加工者,原領有工廠登記證經核定減半徵收房屋稅者,於原領之
工廠登記證經主管機關公告註銷前,准予減半課徵房屋稅,其於工廠
登記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被註銷後,在所有權人及使
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予減半課徵房屋稅。
四 工業用地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或合法登記之工廠申請減半
課徵房屋稅者,各應檢附之證件如下:
(一) 地價稅部分
1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 (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
有關之用途) 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
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 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
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造或其
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之建築物。)
(二) 房屋稅部分:應檢附工廠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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