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 102 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 據:一、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12 條及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12 條。
二、新北市政府 101 年 11 月 13 日北府財稅字第 1014054356 號函。
公告事項:一、本市 102 年房屋稅自 102 年 5 月 1 日開徵。
二、繳納期間:自 102 年 5 月 1 日至 102 年 5 月 31 日止。
三、課稅所屬期間:自 101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6 月 30 日
止。
四、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
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
五、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公式:
1.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元)×面積(㎡)×(1 -折舊率×
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率×分層分攤率。
3.應納稅額計算:
(1)全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課稅所屬期間中房屋設定典權或移轉者: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12-當年度該房屋已即予開徵月數)∕12=本年應納房屋
稅額。
(二)徵收率:
1.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3 %。
2.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稅
率減半徵收。
3.住家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1.2 %。
4.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
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2 %。
(三)繳款書(即稅單)之送達:
1.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址送達各納稅義務人。
2.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者,於開徵前寄送「轉帳繳納通知」,並
於扣款成功後,寄發「轉帳繳納證明書」,不另開立繳款書。
(四)如在開徵期間內尚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利用下列方式申請補
發:
1.利用本處 24 小時電話語音系統申請補單,電話專線號碼:8952
8555、89528200(本語音系統開放時間為 102 年 4 月 25 日
至 102 年 6 月 15 日止)。
2.利用自然人憑證至本處網站(http://www.tax.ntpc.gov.tw)申
請補發。
3.提供以前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或敘明房屋坐落,並提示身分證
件,逕向本處、所屬各分處申請補發。
(五)繳納方式:
1.現金繳納:
(1)至各代收稅款公營民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金融機構臨
櫃繳納(郵局不代收)。
(2)便利商店繳納:繳納金額 2 萬元以下之案件,得持已列印條
碼之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
來來 OK)繳納,免負擔手續費。
2.約定轉帳繳納:於 102 年 2 月 28 日前辦妥約定轉帳納稅者
,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2 年 5 月 31 日)前於帳戶內預留
足夠存款,備供受託金融機構、郵政儲金匯業局於 102 年 6
月 3 日扣款。
3.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繳納:持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
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得依繳款書所列繳款
金額繳付,免負擔手續費,且不受3萬元之限制。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納:納稅義務人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
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 ,辦理轉帳繳稅即時扣款
,免負擔手續費。
5.信用卡繳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名義持有之信
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 或 412-6666 服務代碼 166#
)或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輸入相關
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
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本項繳稅方式
須支付發卡機構手續費,手續費收取標準請洽詢各發卡機構。
6.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限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於金融
機構或郵政機關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
412-1111 或 412-6666 服務代碼 166#)或網際網路(網址:
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相關資料,進行轉帳繳納稅
款,免負擔手續費,惟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7.利用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儲
蓄)存款帳戶轉帳等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
期間屆滿後 2 日(即 102 年 6 月 2 日)24 時前。惟 1
02 年 6 月 1 日至 102 年 6 月 2 日繳納者,仍屬逾期
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6 月 3 日以後繳納應加徵滯納金
之繳款書,請至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六)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 2 日按滯納稅款金額加徵 1
%滯納金,至多加徵 15 %;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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