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 98 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 據:一、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12 條。
二、臺北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14 條。
三、臺灣省政府 97 年 9 月 2 日府財自字第 0970800091 號函、財政
部賦稅署 98 年 3 月 16 日台稅三發字第 09804520490 號函。
公告事項:一、開徵日期:自 98 年 5 月 1 日至 98 年 5 月 31 日截止;本(
98)年 5 月 31 日適逢星期日,繳納期限順延至同(98)年 6 月
1 日。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至 98 年 6 月 30 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
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
四、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方式:
1.房屋課稅現值X稅率=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元)X房屋面積(㎡)X(1- 折舊
率X折舊經歷年數)X地段率X分層分攤率。
(二)徵收率
1.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3% 。
2.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
半徵收。
3.住家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1.2% 。
4.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
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2% 。
(三)繳款書(即稅單)之送達:
1.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址送達各納稅義務人。
2.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者,於開徵前寄送「轉帳繳納通知」,並
於扣款成功後,寄發「轉帳繳納證明書」,不另開立繳款書。
(四)如在開徵期間內尚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利用下列方式申請補
發:
1.利用本處 24 小時電話語音系統申請補單,電話專線號碼:8952
8555、89528200(本語音系統開放時間為 98 年 4 月 18 日至
98 年 6 月 15 日止)。
2.利用自然人憑證至本處網站(http://www.tax.tpc.gov.tw) 申
請補發。
3.提供以前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或敘明房屋坐落,並提示身分證
件,逕向本處、所屬各分處或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財政課申
請補發。
(五)繳納方式:
1.現金繳納:
(1)至各代收稅款公民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金融機構臨櫃
繳納。
(2)便利商店繳納:
繳納金額 2 萬元以下之案件,得於繳納期間持已列印條碼之
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
OK)繳納,應自行負擔手續費 6 元。
2.約定轉帳繳納:於 98 年 2 月 28 日前辦妥約定轉帳納稅者,
請於繳款截止日(98 年 6 月 1 日)前於帳戶內預留足夠存
款,備供受託金融機構、郵政儲金匯業局扣款。
3.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持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
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得依繳款書所列繳款金額繳付
,不受 3 萬元之限制。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納:納稅義務人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
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轉帳繳稅即時扣款
,應自行負擔手續費 10 元。
5.信用卡繳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名義持有之信
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 或 412-6666 服務代碼 166#
)或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相關
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
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所需支付發卡機構
服務費,請洽詢各發卡機構。
6.電話語音轉帳繳納: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指示(412-1111
或 412-6666 服務代碼 166#) 輸入相關資料,進行轉帳繳納稅
款,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並應自行負擔手續費 10 元
。
7.逾期未繳納之繳款書及未列印條碼之補發繳款書,請至銀行、信
用合作社及農會等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六)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 2 日按滯納稅款金額加徵 1%
滯納金,至多加徵 15%;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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