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市 101 年地價稅訂於 101 年 11 月 1 日開徵,合於土地稅法第 1
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請土地所有權人
於 101 年 9 月 22 日【遇例假日順延至 101 年 9 月 24 日(一)
】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特別稅率。
前已申請核准有案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依 據:土地稅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
公告事項:一、申請對象及範圍:
(一)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
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本人或配偶
、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範圍內,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 2 計徵地價
稅,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
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可申請按千分之 2
稅率計徵地價稅。
(三)工業用地: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
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及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
,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
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 10 計徵地價
稅。
(四)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
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
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
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可申請按千分之 10 稅
率計徵地價稅,惟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
用地,依財政部 100 年 6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234990 號
函規定,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平均
地權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按千分之 10 課徵地價稅
。
二、申請期限:請於 101 年 9 月 22 日以前提出申請【本年度 9 月
22 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 101 年 9 月 24 日(一)】,符合前項
適用特別稅率規定,惟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特
別稅率。
三、申請手續: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至新北市政府稅捐服務網站(
網址:http://www.tax.ntpc.gov.tw)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選項
(https://eapp.tctb.gov.tw),或線上申辦/地價稅項下,以網路
方式提出申請,亦可下載申請書表,填妥後檢附下列說明文件向本處
暨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一)自用住宅用地: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書
已詳填戶籍資料及建物建號者免附)。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或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
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
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
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
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
築物)。
(四)礦業用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之土地證
明文件。
(五)其他事業用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私立公園、動
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加油站、依都
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
之土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證明文件
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四、前已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有案之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
請;如因適用特別稅率之事實有變更時,應於 30 日內向本處或所屬
分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逾期未申報經人檢舉或本處及所
屬分處查獲未符合適用特別稅率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
額 3 倍以下之罰鍰。
五、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
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須重
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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