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縣 97 年地價稅訂於 97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開徵,合於土
地稅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請土
地所有權人於 97 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
年期開始適用。前已申請核准有案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依 據:土地稅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
公告事項:一、申請對象及範圍:
(一)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
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本人或配偶
、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範圍內,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以一處為限。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
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可申請按千分之二稅
率計徵地價稅。
(三)工業用地: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
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及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
,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
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
(四)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
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
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
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可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
計徵地價稅。
二、申請期限:請於 97 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
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三、申請手續:請向本處暨所屬分處服務台免費索取申請書表,或由臺北
縣政府稅捐服務網站(網址:http://www.tax.tpc.gov.tw)∕ 網路
e 櫃檯∕稅捐處∕地價稅下載申請書表,填妥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
本處暨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一)自用住宅用地: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書
已詳填戶籍資料及建物建號者免附)。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或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三)工業用地: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
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
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
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
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
築物)。
(四)礦業用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之土地證
明文件。
(五)其他事業用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私立公園、動
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加油站、依都
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
之土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證明文件
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四、前已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有案之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
請;如因適用特別稅率之事實有變更時,應於 30 日內向本處或所屬
分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逾期未申報經查獲或被檢舉者,
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 3 倍之罰鍰。
五、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戶籍遷移或所有權移
轉,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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