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解除本市「○○區○○段 1450 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及「○○區○○段 1447、1450、1458 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
制區。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簡土污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台○○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自用儲物區(下稱
該場址)。
二、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區○○街 128 號。
(二)控制場址地號:新北市○○區○○段 1450 地號(如附圖)。
(三)管制區地號:新北市○○區○○段 1447、1450、1458 地號(如附
圖)。
三、場址範圍: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區○○段 1450 地號圍內,共計
1,087.7 平方公尺。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區○○段 1447、1450、1458 地號
範圍內,共計 2,361.6 平方公尺。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台○○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自用儲
物區。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原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濃度
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及地下水中柴油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d)濃
度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之污染控
制計畫實施後,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濃度低於土壤污染
管制標準及地下水中柴油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d)濃度低於地下水
污染管制標準。
六、其他重要事項:解除管制旨揭地號之禁止、限制土地利用行為及人為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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