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 516-10(1)地號」之土地為土
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永○鋒企業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 516-10(1)地號。(
以下簡稱該場址)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五股區民義路 1 段 245-6 號後方空地。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 516-10(1)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3168,N:2775699。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空地。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局調查發現,該場址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
最高濃度為 5,870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總石油
碳氫化合物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 毫克/ 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 516-10(1
)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1,097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
事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者,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
本處分,送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