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五股區德音段 7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
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昇○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五股昇○加油站(以下簡稱
該場址)。
二、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 2 段 129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五股區德音段 7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4171,N:2774478 (場址辦公室
)。
三、場址現況概述:該場址土地所有權人係為昇○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目前仍從事 92、95 、超級柴油等加油站業務。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該場址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最高濃度為 1
,440毫克∕公斤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五股區德音段 7 地號土地範圍內,共
計 693.98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四、(二)項。
五、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五、(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六、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
事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七、如有不服本處分者,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
本處分,送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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