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局 102 年 5 月 29 日北環水字第 1021867886 號公告。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第 17 條第 1、2 項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立○股份有限公司」,
修正為:「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淯○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公告事項六、其他重要事項:「(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規定本公
告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1、 置放污染物於土壤。2、 注
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3、 排放廢(污)水於土壤。4、 其他經
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修正為:「(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1、 置
放污染物於土壤。2、 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3、 排放廢(污
)水於土壤。4、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5、 禁止下列土
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限:(1)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2) 新建、增建、改
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
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
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三、附修正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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