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原禮○煉銅廠所在新北市瑞芳區南子吝段哩咾小段 1、2、2-1、5、8
、9、11、11-1、11-2、11-3、11-4、12、29、30、31、32、33、34、36-
1、36-2、36-3、36-4、37、37-1、38、39、41-1、42、43、43-1、43-2
、44、45、46、46-6 及瑞芳區南子吝段南子吝小段 77-12、77-13、77-
14、77-65、77-66、77-67、82、83、83-1、83-9 等 45 筆地號之土地為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禮樂煉銅廠。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瑞芳區南雅里哩咾路 1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瑞芳區南子吝段哩咾小段 1、2、2-1、5、8、9
、11、11-1、11-2、11-3、11-4、12、29、30、31、32、33、34、
36-1、36-2、36-3、36-4、37、37-1、38、39、41-1、42、43、43
-1、43-2、44、45、46、46-6 及瑞芳區南子吝段南子吝小段 77-
12、77-13、77-14、77-65、77-66、77-67、82、83、83-1、83-9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338323,N:2779695。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禮○煉銅廠已經歇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土地經本局調查檢測發現,土壤中重金屬最高濃度
分別為砷 2,150 毫克∕公斤、鎘 273 毫克∕公斤、銅 151,000
毫克∕公斤、汞 181 毫克∕公斤及鋅 3,720 毫克∕公斤,已超
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分別為:砷 60 毫克∕公
斤、鎘 20 毫克∕公斤、銅 400 毫克∕公斤、汞 20 毫克∕公斤
及鋅 2,00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瑞芳區南子吝段哩咾小段 1、2、2-1、
5、8、9、11、11-1、11-2、11-3、11-4、12、29、30、31、32、3
3、34、36-1、36-2、36-3、36-4、37、37-1、38、39、41-1、42
、43、43-1、43-2、44、45、46、46-6 及瑞芳區南子吝段南子吝
小段 77-12、77-13、77-14、77-65、77-66、77-67、82、83、83-
1、83-9 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788,624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
事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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