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原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廠所在新北市樹林區圳生段 497、498
、499 及 501 地號等 4 筆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
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廠。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 179、181、183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樹林區圳生段 497、498、499 及 501 地號等
4 筆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2358,N:2767635。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歇業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局調查結果發現土壤重金屬鉻檢測值最高為 345
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250 毫克∕公斤)、銅檢測值最
高為 4,860 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400 毫克∕公斤)
、鎳檢測值最高為 512 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200 毫
克∕公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值最高為 70,200 毫克∕公斤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1,00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樹林區圳生段 497、498、499 及 501
地號等 4 筆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2880.92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
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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