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原鎂○金屬有限公司所在新北市○○區○○○段○○○小段 5-20 地
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鎂○金屬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鎂○金屬有限公司。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區○○路○段○○巷 16 號。
(二)場址地號:○○區○○○段○○○小段 5-20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4427,N:2775611。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炘○有限公司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環境保護署調查結果發現土壤重金屬鉻檢測值最高為
789 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250 毫克∕公斤)、鋅檢測
值最高為 10,900 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2,000 毫克∕
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區○○○段○○○小段 5-20 等 1
筆地號。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
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得併於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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