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汐止區金龍段 657(部分)及福德段 190-1(部分)地號」為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淯○工程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汐止區金龍段 657(部分)及福德段 190-1(部分)地號
。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680 之 1 號門口前路段。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汐止區金龍段 657(1) 及福德段 190-1(1)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314266,N:2773875。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旨揭場址為部分道路,並以圍籬圍起。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局執行「汐止區康寧街污水下水道工程挖破油管事
件」調查作業,該場址土壤中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含
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 1,000 毫克∕公斤),最高濃
度為 6,55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汐止區金龍段 657(1) 及福德段 190
-1(1) 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21.72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
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得併於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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