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四○張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四○張加油站所在土地(中和區
國道段 197 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9 條第 1、4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第六期)」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四○張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四○張加油站(以下簡稱該場址)。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 629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中和區國道段 197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8124.639,N:2764928.521。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四○張加油站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
畫(第六期)」調查結果,該場址地下水中污染物苯含量達地下水
污染管制標準,最高濃度為 0.0886 毫克/公升(管制標準 0.05
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新北市中和區國道段 197 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2,8
16.21 平方公尺。
六、禁止、限制項目及其他重要事項:
(一)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二)其他重要事項:於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
、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
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
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
(三)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
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轉送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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