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某軍事營區為土壤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16 條、第 17 條及第 19 條規定
。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二、場址名稱:密不錄由。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密不錄由。
四、場址現況概述: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單位使用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密不錄由。
六、禁止項目及其他重要事項:
(一)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其他重要事項:
1.於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
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
改善計畫中提出。
2.本場址經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4
條第 3 款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7 款、
第 7 條第 3 款,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
準則」第 3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1、3 款、第 20 條第 2
項第 3 款等規定辦理,經核定列屬「機密」級之「國家機密亦
屬國防秘密」,其公告事項部份資訊不予記載。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八、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
局,並由本局函轉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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