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板橋市○○段○○、○○○、○○○、○○○地號為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及公告劃定板橋市○○段○○、○○○、○
○○、○○○、○○○、○○、○○○、○○○、○○○、○○○、○○
○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2 項、第 19 條第 1、4 項、第 27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廠址)(以下簡稱該場
址)。
二、場址地址、地號、面積:
(一)場址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
(二)場址地號:
1.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板橋市○○段○○、○○○、○○○、○○
○地號。
2.土壤污染管制區:板橋市○○段○○、○○○、○○○、○○○
地號。
3.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板橋市○○段○○、○○○、○○
○、○○○、○○○、○○、○○○、○○○、○○○、○○○
、○○○地號。
(三)場址面積:
1.土壤污染控制場址:14,096 平方公尺。
2.土壤污染管制區:14,096 平方公尺。
3.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16,153 平方公尺。
三、場址現況概述:場辦大樓仍辦公使用中,部分廠區租借為停車場、保
齡球館、鈴木汽車保養廠、車麗屋汽車百貨賣場等使用。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土壤中重金屬砷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達土
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中三氯乙烯及順-1,2 -二氯乙烯達地下水
污染管制標準,其中砷最高濃度為 72.9 毫克/公斤(管制標準 60
毫克/公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最高濃度為 4,070 毫克/公斤(
管制標準 1,000 毫克/公斤),地下水中三氯乙烯最高濃度達 0.0
726 毫克/公升(管制標準 0.050 毫克/公升)、順-1,2 -二氯
乙烯最高濃度達 0.720 毫克/公升(管制標準 0.70 毫克/公升)
。
五、禁止、限制項目及其他重要事項:
(一)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限制事項: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內,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限制飲用、使用地下水。
(三)其他重要事項:於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
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
局核定後,始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
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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