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市○○段○○、○○、○地號及○○段○○地號為土壤污染
控制場址及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原台灣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廠址)(以下簡稱該場址
)。
二、場址地址、地號、面積:
(一)場址地址:臺北縣○○市○○街○號。
(二)場址地號:
1.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臺北縣○○市○○段○○、○○、○○地號
及○○段○○地號。
2.土壤污染管制區:臺北縣○○市○○段○○、○○、○○地號及
○○段○○地號。
(三)場址面積:
1.土壤污染控制場址:17,683.83 平方公尺。
2.土壤污染管制區:17,683.83 平方公尺。
三、場址現況概述:該場址目前為台灣中○股份有限公司潤滑油事業部北
區成品倉庫。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土壤中重金屬汞及鉻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其中汞最高濃度達 330 毫克/公斤(管制標準 20 毫克/公斤)
、鉻高濃度達 392 毫克/公斤(管制標準 250 毫克/公斤)。
五、管制項目:
(一)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6.於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
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
(二)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