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市○○段○○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地下水污染
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台○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汐止新台五一加油站(以下簡
稱該場址)。
二、場址地址、地號、面積:
(一)場址地址:臺北縣○○市○○○路○段○○號。
(二)場址地號:
1.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臺北縣○○市○○段○○地號。
2.地下水污染管制區:臺北縣○○市○○段○○地號。
(三)場址面積:
1.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543.39 平方公尺。
2.地下水污染管制區:543.39 平方公尺。
三、場址現況概述:該場址目前為台○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汐止新台五
一加油站。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地下水中苯濃度 0.286 毫克/公升達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為 0.05 毫克/公升)。
五、管制項目:
(一)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
6.於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
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
六、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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