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任本市各區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認定及核發業務,
並溯自 99 年 12 月 25 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案之受理、審查、駁回及核發。
二、辦理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之 1 條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案之受理
、審查,初審完成後函送本府辦理複審、駁回及核發。
三、本府 101 年 5 月 11 日北府農牧字第 1011739618 號公告自本公
告施行之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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