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5 期 11-12 頁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 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之適用範圍
主 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 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之適用範圍,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四月 十日以農企字第○九一○○一○○四四號公告修正,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農企字第○九一○○一○○四 五號函辦理。 二 旨開公告修正本縣適用範圍有:烏來鄉、貢寮鄉、坪林鄉、雙溪鄉、 平溪鄉等;並溯自旨開公告日期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