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財政部刪除「財政部與地方政府 (各縣市政府) 權責劃分表」一案,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台財秘字第○九三○○六○二二二號函
辦理。
二 抄附前項財政部函乙份。
附 件:財政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台財秘字第0930000399號
主 旨:刪除「財政部與地方政府 (各縣市政府) 權責劃分表」,請 查照。
說 明:查「財政部與地方政府 (各縣市政府) 權責劃分表」係因應台灣省政府組
織調整後,業務移撥至中央相關機關及各縣市政府辦理,為釐清與地方政
府間權責關係,本部爰於八十八年八月增訂該表,並曾於九十年十月修訂
。惟考量其規定內容皆散見於各類法規中,且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各直
轄市及縣、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為其行政機關,
與本部並無行政隸屬關係,由本部訂定與地方政府間之權責劃分表並無必
要,且與法制不符,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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