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其
租金計收標準,依內政部召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訂定之標準辦理,其適用
對象為依合作社法組織之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不適用機關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產接字第○九三○○二六五四一
號函辦理。
二、抄附前項財政部函附件乙份。
附件 一: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內授中社字第0930002814號
主 旨:有關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其
租金計收標準,依本部召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訂定之標準辦理,本案適用
依合作社法組織之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不適用機關之職工福
利委員會,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立毅國字第一一八號函。
二、本案係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台財產接字第09300156
41號函辦理。 (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附件 二:財政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台財產接字第0930015641號
主 旨: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之
租金計收標準,請 貴機關並轉知所屬依內政部訂定之標準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授中社字第○九三○七二二○六四號函
附「研商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
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紀錄 (附影本乙份) 辦理。
附 件:召開「研商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
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會議紀錄
伍、報告事項:
一、合作事業輔導科報告:
(一) 各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場地,大多由機關學校無償
提供或僅須支付適當水電、清潔費用,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
日台財產接字第○九一○○三○八六七號函規定,各機關學校經管
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在不違
背原定用途前提下,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其租金計
收標準,應參照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
定計收,計收標準為房地年租金=土地租金+房屋租金 (土地租金
=申報地價×五%×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一○%
×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
(二) 依行政院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三編「員工福利管理」第一
章第三百七十二條第六款將「消費合作」列為員工福利事項,為各
機關應辦事項之一,各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設於機關學
校內,為機關學校員工 (生) 之福利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大多
數組織規模及營業額不大,供應物品價格低廉,如依前揭標準計算
租金,迭經反映無法負擔,案經本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內授中社
字第0920088027號函建請財政部考量,對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所使用場地,宜延續過去由機關學校無償提供或
借用,或視各該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經營狀況,在所能負擔範圍
內,支付適當租金或水電、清潔費以落實政府照顧公教人員與推展
合作事業政策,及本部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內授中社字第09200
88114號函建請針對高中職校及國中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考量
經營狀況,實無繳納租金之需要,僅須支付適當水電、清潔費。
(三) 針對本案財政部於本 (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九日召開「研商各機關
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算
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請本部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考量在
配合政策需求及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研訂租金計收標準後,函復
財政部轉各機關學校執行,爰召開本次會議。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告:針對各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
機關學校提供場地,是否適用前項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金
率調整方案」規定計收租金疑義,如機關學校提供場地屬「國有財產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陸、討論事項
案由:研定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
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提請 討論。
說明:一、依行政院「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租金計收標
準如次:房地年租金=土地租金+房屋租金
(一) 土地租金=申報地價×五%×使用面積。
(二) 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一○%×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二、按我國為合作政策國家,憲法於第一四五條規定:「合作事業
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明訂於基本國策章,同法第一○八
條至一一○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立法並執行推展合作事
業。
三、依行政院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三編「員工福利管理」
第一章第三百七十二條第六款將「消費合作」列為員工福利事
項,為各機關應辦事項之一,各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大多設於
機關內,主要辦理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供應業務,為機關學校
員工之福利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
四、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於學校內,主要辦理供應員生健康安全
食品飲料、學用品,及配合學校實施合作教育,非以營利為目
的。且由於員生社營業時間為課餘時間,尚需扣除寒暑假,業
務上部分員生社僅得販售礦泉水、鮮奶、純果汁等少數物品、
或僅辦理學生制服、餐盒採購等業務,年度盈餘提撥百分之四
十作為「公益金」,半數以上作為學校公共設備之用等情形。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與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二者租金計收標
準應分別考量訂定。
辦法:針對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
作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擬定如次。
(一)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計收標準:土地租金=申報地價×2%
×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5%×使用面積÷課
稅面積。
(二)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計收標準:土地租金=申報地價×1%
×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2%×使用面積÷課
稅面積。
結論:依辦法所訂租金計收標準,請財政部函轉各機關學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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