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於接受捐贈土地之相關文書上,除受贈土地之座
落、面積及持分外,免載明土地權利價值或公告現值資料,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九二○○五九三四二號函辦
理。
二 為解決個人藉購地捐贈予政府以規避稅負問題,財政部前以九十二年
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四一三八號令,發布有關個人以購
入之土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規定。為避免
引發捐贈者之誤會,請配合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於接受捐贈土地
之相關文書上,免載明土地權利價值或公告現值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