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治腸病毒疫情,公告本市轄內國民小學、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收托非住宿型 6 歲以下兒
童者,應遵守通報及停課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公告事項:一、本市轄內國民小學、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收托非住宿型 6 歲以下兒童者,如發現其
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症、疑似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個案者
,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二、本市高風險區(係指當年度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判定曾檢出腸
病毒 71 型或曾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之區),該區之幼兒園、幼
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收托非
住宿型 6 歲以下兒童者,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
收托單位有 2 名以上(含 2 名)幼童經醫生臨床診斷為感染或疑
似感染手足口症、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時,該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
之同一收托單位應停止上課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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