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治腸病毒疫情,修正公告本縣轄內小學、幼稚園與托兒所應遵守之通
報及停課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公告事項:一、本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病,
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個案者,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
生所。
二、本縣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判定重症高危險區(本年曾檢出腸病
毒 71 型或曾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鄉鎮市)轄內之幼稚園
及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 2 名以上(含 2 名)幼童經醫師
臨床診斷為感染或疑似感染腸病毒時,該班級應停止上課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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