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3 期 43-44 頁
解除臺北縣轄境內以提供室內兒童遊樂設施為營業項目之場所,禁止 5 歲(含)以下兒童進入之管制措施及前述以外場所,其附設室內兒童遊戲 空間者,該遊戲空間暫停開放之管制措施
主 旨:解除本縣轄境內部分場所之使用限制等腸病毒防制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公告事項:一、解除本縣轄境內以提供室內兒童遊樂設施為營業項目之場所,禁止 5 歲(含)以下兒童進入之管制措施。 二、解除本縣轄境內之前項以外場所,其附設室內兒童遊戲空間者,該遊 戲空間暫停開放之管制措施。 三、醫療機構之管制依腸病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