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轄境內課後托育中心及短期補習班,其招收或收容 8 歲(含)
以下之幼童發現疑似感染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者,
應採行之防疫措施,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13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
公告事項:一、本縣轄境內課後托育中心及短期補習班,其招收或收容 8 歲(含)
以下之幼童發現疑似感染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
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二、前項機構之同一班級,於一星期內有 2 名(含)以上 8 歲(含)
以下之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
病毒感染者,該班級應停止上課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