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12 期 42 頁
臺北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有學童疑似感染腸病毒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衛生所,而小學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班 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斷為手足口病等症狀時,應停課 10 日
主 旨:公告本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個案 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 公告事項:一、自 97 年 6 月 13 日起本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發現其學童 有疑似感染腸病毒個案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二、小學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 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 應停止上課 10 日。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縣政府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北府衛疾字第 097 0076619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