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工廠管理輔導法、石油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商業登記法、零售市場
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及電業法有關
本府權限事項,委任予本府經濟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並自公告日
施行。(刊登臺灣時報 96.12.4 第 23 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二、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本府將工廠管理輔導法、石油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商業登記法、零售市
場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及電業法有
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經濟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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