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工友 (含技工、駕駛) 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列入平均工資
之計算,倘工友退休日前六個月橫跨二個年度者,其前一年度之應休未休
特別休假工資,全額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而當年度工友應休未休特別休
假工資,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勞委會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勞動二字第0920034546號書
函及本府勞工局意見辦理。
二 查勞委會八十年二月六日台80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勞工因
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
款之規定,均係工資。雇主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發給勞工於特別休假日
未休而工作之工資,如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
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惟事業單位如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
則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應休未休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
而工作之報酬,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
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三 另查勞委會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台77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九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故勞工於終止
勞動契約前六個月依法取得之工資,均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雇
主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與勞工協商排定之特別
休假於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未休完,所發給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
四 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 (含技工、駕駛) 大部集中每年一月十六
日及七月十六日屆齡退休,其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列入平
均工資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 一月十六日屆齡退休者,前一年度終結本府發給之應休未休日數工
資,係屬工友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因本府員工特別休假之
中含有強制休假 (十四日) 之情形,故全額列入計算。另當年度工
友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已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自不列
入計算。
(二) 七月十六日屆齡退休者,其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應為工資數額落點
在當年一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因本府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均在每年年底 (十二月三十一日) 結清換算,則因其工資非落在終
止契約前六個月內,於計算勞工退休金時,依法自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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