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
、排出規定,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6 項、第 12 條第 2 項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
除處理辦法規定。
公告事項:ㄧ、下列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ㄧ)廢乾淨塑膠袋:指包含各類塑膠材質(不含複合性材質)購物用提
袋及包裝袋,但其袋內外不得含有固體雜質及油脂。
(二)廢食用油:指食品生產加工或餐飲烹煮後產生之各類動、植物性油
脂。
(三)廚餘:指瀝乾水分之生、熟固體食物及有機垃圾,並分為「養豬廚
餘」及「堆肥廚餘」如下:
1、養豬廚餘:含米食類、麵食類、豆食類、肉類、零食類、罐頭類
、粉狀類、調味類、水果類、蔬菜類等。
2、堆肥廚餘:含硬皮類、植物殘渣、堅果類、硬殼類、園藝類等。
二、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應分別以適當方式或容器盛裝後,依
本市規定清運機具循線收運到達時間及停靠收集點,交付清運。
三、排出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應確實分類,不可摻雜廢棄物
。
四、公、私營市場、攤販集中區、私立學校、便利商店業、飲料批發零售
業、農產品批發零售業及蔬果批發零售業等家戶以外非事業(以下稱
家戶以外非事業)產生之「堆肥廚餘」,其排出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ㄧ)家戶以外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並交付各區
清潔隊清運,堆肥廚餘需各區清潔隊清運、處理者,應與本市各區
清潔隊約定時間及地點交付清除。
(二)家戶以外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清除、處理,堆肥廚餘需各區清潔隊清運、處理者,應以本市專用
垃圾袋盛裝,並與本市各區清潔隊約定時間及地點交付清除。
(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五、家戶及其他非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其排出方式應交由執行機關清理
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
六、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者,依同法第 5
0 條規定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七、本府 100 年 11 月 9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1247538 號公告,自本
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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