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本市環保局於 100 年 5 月 20 日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35530 公告廢
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
方式,其公告內容分述如下:
一、實施日期:100 年 6 月 1 日。
二、勸導期間:100 年 6 月 1 日至 100 年 6 月 31 日。
三、定義:
(一)廢乾淨塑膠袋
1.指各類塑膠材質(不含複合性材質)之購物用提袋及包裝袋。
2.袋內外不得含有固體雜質及油脂。
(二)廢食用油––指食品生產加工或餐飲烹煮後產生之各類動、植物性
油脂。
(三)廚餘––指瀝乾水份之生、熟固體食物及有機垃圾,並分為:
1.「養豬廚餘」:含米食類、麵食類、豆食類、肉類、零食類、罐
頭類、粉狀類、調味類、水果類、堅果類、蔬菜類等。
2.「堆肥廚餘」:含硬皮類、植物殘渣、堅果類、硬殼類、園藝類
等。
四、清運及排出方式
(一)應以適當方式或容器盛裝。
(二)應依上述定義確實分類,不可參雜廢棄物。
(三)分為一般清運方式及特定業者之「堆肥廚餘」清運方式
1.一般清運方式––依本市規定清運機具循線收運到達時間及停靠
收集點,交付清運。
2.特定業者之「堆肥廚餘」清運方式
(1)必須為堆肥廚餘。
(2)必須為公私營市場、攤販集中區、私立學校,便利商店業、飲
料批發業、農產品零售業、蔬果批發業。
(3)可選下列排出方式之一
A.委託本市各區清潔隊者
a.應使用專用塑膠袋。
b.與本市各區清潔隊約定時間及地點交付清除。
B.委託本市各區清潔隊以外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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