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空調(通風)系統、冷氣機、冷卻水塔、抽
水馬達、抽排風機、冷凍(藏)櫃、發電機、變壓器、非營業用卡拉 OK
等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及廢止
本市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北府環空字第○九九○一二六五七三四號公告,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一、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
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
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
(一)空調(通風)系統。
(二)冷氣機。
(三)冷卻水塔。
(四)抽水馬達。
(五)抽排風機。
(六)冷凍(冷藏)櫃。
(七)發電機(含固定及移動式)。
(八)變壓器。
(九)非營業用卡拉 OK。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
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
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之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標準第八
條規定,其噪音管制標準準用同標準第六條之規定。
四、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期限
不得超過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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