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及廢止臺北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北府環空字第○九九○○四
九二一九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一、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整,不得從事下
列行為:
(一)施放高空煙火及爆炸音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在元旦、除夕、春節
至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及國慶日等節慶當日,不在此
限。
(二)民俗活動(如神壇、廟會、婚喪活動等)、室外集會及遊行活動使
用擴音設施。但在元旦、除夕、春節至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
中秋節及國慶日等節慶當日,不在此限。
(三)住宅公寓大廈裝修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
(四)非營業用卡拉 OK、歌唱伴唱機等擴音設施之使用。
二、於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節慶當日,使用擴音設施者,其
噪音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七條之規定。
三、本市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整,不得
從事下列行為:
(一)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使用擴音設施之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移動式商業廣告車輛)。
四、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備註:本公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 年 1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08585 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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