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空調系統、發電機、變壓器、冷卻水塔、馬
達、抽排風機、冷凍(藏)櫃、非營業用卡拉 OK 等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
出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 8 條規定,及停止適用本府 96 年 5
月 9 日北府環二字第 0960015957 號公告,並均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
公告事項:一、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
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
音管制標準第 8 條規定:
(一)空調(通風)系統。
(二)冷氣機。
(三)冷卻水塔。
(四)抽水馬達。
(五)抽排風機。
(六)冷凍(冷藏)櫃。
(七)發電機(含固定及移動式)。
(八)變壓器。
(九)非營業用卡拉 OK 。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
不得超過 30 日。
三、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
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之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標準第 8
條規定,其噪音管制標準準用同標準第 6 條之規定。
四、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不
得超過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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