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春字第 1 期 37 頁
新北市政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自即日起劃定「林口溪流域水污染管 制區」
主 旨:劃定「林口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林口溪及其流域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林口溪及其流域之集水區域;其所屬行政區域係 林口區之湖南里、南勢里、頂福里及下福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林口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