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7 期 47 頁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公告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使用爆炸物 捕殺水生物、洩放油料流入水體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日北府環三字第○九一○○四○七七四之一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使用爆炸物捕殺水生物、洩放 油料流入水體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縣政府民國 91 年 7 月 18 日北府環三字第 091 0040774-1 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