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委託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進行廢棄物清理
法第二十條之查核。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一、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委託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人員攜帶證明文
件進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
、販賣業者之場所及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處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
他產銷管理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二、本府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北府環四字第0920019163號公告,
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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